一名神秘男子以假的活期存折和正確的存折密碼,輕輕松松騙過銀行系統,提走存戶48000元的存款。一審法院認定存戶將密碼泄露有一定的過錯,判決銀行與存戶各負一半責任;峰回路轉的是,佛山中院終審則認為關鍵在于銀行系統有漏洞,判決銀行應負全責。
事發:
神秘人以假存折取走存款
2002年5月8日,林先生在本地某銀行開立一本活期存折,存款憑密碼支取。5年間,林先生的這本存折里積蓄了近十萬元的存款。
就在2007年11月19日當天,有一名神秘男子持存折到該銀行南海某支行的柜臺上提取了林先生存折戶內48000元,林先生在事發兩天后即同月21日到銀行取錢時,才發現存款被盜并即刻報警。
從銀行事后提供的錄像資料來看,當天持存折到該支行的柜臺上取款的人,并不是林先生,但卻能輸入正確的密碼。林先生看過錄像后,聲稱神秘男子所持的是一本假冒的存折。在與銀行協商無果后,林先生在2008年8月26日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支行立即向其賠付4800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神秘人所持存折是真是假?這一開始就成為雙方爭論的核心。據該支行提供的證據來看,林某曾多次委托他人使用存折及密碼到銀行辦理業務,這個神秘人若不是林先生認識的又怎么會有密碼以及存折?
林先生則表示,在錄像資料當中取款人所持的存折翻開第一頁即打印取款,而林先生的存折關于2007年11月14日之后的資料信息均打印在第六頁之后,由此可見,神秘人手中的存折的確是假的。該支行則針鋒相對地指出,林先生所持的存折存在偽造、變造的可能。
法院最終為此爭議作了定論。法院指出,林先生提供的存折為原件,該存折上還記載了若干筆交易記錄,該支行并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以否定該存折的真實性,因此可認定林先生持有的存折是該銀行核發的真實、唯一的存折。
上訴:密碼泄露存戶應否負責任?
不久,順德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要支取存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持有真實的存折及正確的密碼。假存折取走存款,可見銀行的識別系統在鑒別存折真偽方面存在缺陷;另外,根據該銀行總部的有關解釋,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密碼是由客戶本人通過專用的密碼鍵盤輸入,柜面工作人員無法通過終端看到客戶所輸入的密碼,因此對于密碼泄露的事實,該支行并不負有過錯,該責任應由林某自行承擔。
順德法院據此作出的一審判決是: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被盜取損失的50%即24000元。
林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在上訴過程中,他如此表述了自己的觀點:“案件的關鍵不應是儲戶是否保管好密碼的問題,而應是該銀行識別系統不能識別假存折的問題。產生的責任應全部由該支行承擔,不應由我來分擔。”
此外,該支行也提出上訴,他們稱一審法院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其系統存在疏漏或錯誤。
終審:銀行系統存漏洞應負全責!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對一審進行了改判,判決該支行賠償林先生全數的損失共計48000元。
昨天,本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終審判決的理由。法官指出,銀行未能履行嚴格謹慎審查義務存在過錯,關鍵在于密碼的問題上。
該支行認為,林先生可能泄露了存折賬戶信息及密碼,導致涉案存款被支取的責任在林先生。不過對此主張,該支行應負舉證責任。該支行無證據證實取款人從林某處取得存折賬戶密碼的途徑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且不能僅因取款人掌握了賬戶密碼以及林先生委托過他人持存折和密碼到銀行辦理業務等事實,就推定林對賬戶密碼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
法官表示,退一步說,假設林先生泄露了賬戶密碼,但如果沒有真實的存折,或者假存折不能通過銀行交易系統的識別,取款人僅憑掌握的密碼也無法成功支取存款。因此,根據我國現行銀行體制,該損失應由作為儲蓄存款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該支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