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從售假中獲利不過一萬元,卻要承受2151萬元“天價罰金”。
2010年12月,湖南郴州桂陽縣農民李清及妻子李紅英被帶至內蒙古鄂爾多斯東勝區看守所。
2011年9月21日,內蒙古鄂爾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
2011年12月21日至22日,《法制周報》記者采訪發現,“天價罰金”背后,存在著一連串的疑問:“跨省追捕”突如其來——“關鍵證據”下落不明——立功表現“被忽略”。
記者就該案判決中存在的諸多疑點致電鄂爾多斯中院,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案已經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正在審理當中,不便回應表態。”
關于“天價罰金”問題,不少執業律師和法學專家也都表示,李清售假數額巨大,侵犯了正規廠家的知識產權,理應擔責,但判決與實情不太相稱。
2011年12月23日,記者再次來到李清被指售賣假羊毛衫的富民市場,這里仍有近40%的店鋪從事羊毛衫批發銷售生意,雖然不少店家稱“生意大不如以前”,但顧客還是熙熙攘攘。但是李清擁有的編號為2403的店鋪依然處于關停狀態。其對面的一家叫“鄂爾源祥”的店鋪,仍在售賣著老板自稱“都是正品”的羊毛衫,而2403店鋪曾經的主人李清卻要面對5年的牢獄之災和高達2151萬元的“天價罰金”。
2151萬元,對于農村年人均純收入只有5208元的湖南郴州的一個農民來說是什么概念?經過粗略計算,這是需要他不吃不喝花上4130年才能攢夠的一筆錢。而具體到郴州市桂陽縣農民李清一家來說,這是一筆他們“幾輩子也還不起”的“天價罰金”。
2011年9月21日,內蒙古鄂爾多斯法院以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很快,此事被傳至各大網站、論壇,關于“天價罰金”的話題引發了網友的廣泛爭議,至今未息。
這一切都要從2010年的12月15日說起。
1. 突如其來的“跨省追捕”
2010年12月15日,李紅英像往常一樣,中午給丈夫李清送飯后,“留下幫忙看會兒店子”。4個月前,他們東拼西湊籌了10多萬元啟動資金,租下郴州市富民市場編號為2403號的店鋪,做“鄂爾多斯”、“恒源祥”等知名羊毛衫的批發銷售生意。
當天下午14時許,丈夫李清去市場外的洗手間方便,留李紅英一個人看店。這時候,有3個陌生人來到了店里。事后李紅英才知道“兩個穿便衣的是鄂爾多斯的警察,一個女警是郴州本地的”。他們在出示證件后,以“有事情需要配合”理由將李紅英及后來回到店子的李清帶到了當地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才知道他們說‘你們店里賣假貨’,需要我們配合調查,說清楚情況。”2011年12月21日,回憶起一年前的事情,李紅英仍心有余悸。
隨后,夫妻二人又被關押進當地的看守所3天,最終被帶至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在鄂爾多斯東勝區看守所內,李紅英被檢查出懷孕了,在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后,她回到了郴州。
“在鄂爾多斯,警方一直在審問我的貨從哪里來的。”李紅英對《法制周報》記者說,“他(李清)做羊毛衫生意我一直都沒參與,經常在家里看孩子和做飯,只是偶爾去店里照應一下。”所以,李紅英對于丈夫的進貨渠道、進貨價格、銷售等情況都不清楚。
回到郴州后,李紅英面對的是小店被關停、羊毛衫供貨商因追要數十萬的貨款而將其告上法庭,導致房產被法院凍結的困頓之境。但她還得打起精神,四處奔走,為丈夫李清請律師打官司。
一晃大半年的時間過去了。李紅英等來的是丈夫李清被內蒙古鄂爾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的結果。
在得到判決消息后,李紅英稱夫妻兩人從售假中獲利不過一萬元,卻要承受天文數字的罰金,判決有失公允。并表示自己沒有能力支付這筆罰金,也不會支付,“罰金高得太離譜了,按這個數字我家幾代也賠不完。”
其實,除了李清家屬對于本案判決的公允有諸多質疑外,作為李清的一審辯護律師,湖南善道律師事務所南新丹律師對記者表示,他對于該案在證據提交、非法所得的認定,以及李清的立功表現上都有自己的律師意見。
2. 下落不明的“關鍵證據”
關于本案中2151萬元的“天價罰金”是如何折算出來的?據鄂爾多斯中院的判決書顯示:警方在李清店內扣押吊牌價每件為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共計4351件;吊牌價每件為16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每件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三項相加共計26187件,吊牌標價共計43013364元。4300余萬元的吊牌標價,被法院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最終,按照這個“非法經營數額”,李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
“法院是按照43013364元的‘非法經營數額’對半折算出來的罰金數。”2011年12月21日,南新丹律師就本案的“天價罰金”對記者作出詳細解釋,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關于非法經營數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該按照查明的實際銷售價格來計算,而并不是吊牌價。”南新丹說,事實上,無論是李清在淘寶網上的買賣記錄顯示,還是他店里電腦主機的銷售清單,都顯示他銷售的羊毛衫的價格分別為100元、120元和150元。而李清的電腦主機,已經在2010年12月15日被鄂爾多斯警方扣押。
“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證據。”南新丹強調,“但在本案審判時,檢察院并沒有提交該證據,我也向當地檢察機關就此事提出律師意見,但檢察院并沒有給予回復,只是在法院判決上以一句‘偵查機關無隱瞞證據情形’帶過。”
據李紅英講述,丈夫李清是背著店里的電腦主機到鄂爾多斯的,而如今電腦主機到底去了哪里,誰也不知道。記者就此事致電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名工作人員以“案子的經辦人員出差”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
事實上,李清的另一名辯護人、內蒙古新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福奎也曾就“非法經營數額”向鄂爾多斯中院提出異議,并提交李清的銷售光盤以作辯護,光盤記載了李清銷售“鄂爾多斯”羊毛衫的價格分別為100元、120元和150元,網上平均銷售價格為147.54元。但鄂爾多斯中院最終沒有采納王福奎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金額無法查清,因此適用“吊牌標價”,而吊牌價是這批服裝實際售價的十多倍。
3. “被忽略”的立功表現
“除了在‘非法經營數額’上我保持自己律師意見外,對于李清的立功表現被忽略,我也有自己的意見。”南新丹律師對記者說,“李清在該案中檢舉了自己的上線周金柱,這是一個重大立功表現,法院卻沒有予以確認。”
據鄂爾多斯中院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清提供同案犯周金柱的姓名及聯絡方式,司法機關據此抓捕了被告人周金柱,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不能認定有立功表現。對被告人李清辯護人提出李清有立功表現,請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在本案中,李清與周金柱是以不同的罪名起訴,同案不同罪,李清檢舉同案犯,按照最高人員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李清應該屬立功表現。”南新丹律師指著相關的法律條文,對記者如是表示。
事實上,關于本案的管轄權、適用罪名都一度成為網絡爭議焦點。此外,將本案曝光于網絡的網民“李根”也在網帖中提出了諸多疑點,譬如本案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有多處違反程序規定,像搜查筆錄無被搜查人簽名,搜查時受害方(鄂爾多斯羊絨集團)充當見證人等。這些疑點迄今并未得到澄清與回應。
2011年12月22日,記者就該案判決中存在的諸多疑點致電鄂爾多斯中院,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案已經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正在審理當中,不便回應表態。”
專家觀點
“天價罰金”不僅使本案的罰金造成“空判”,更讓公眾不禁質疑,如此巨額的罰金,是否按照法律規定上繳國庫?罰金的最大作用在于對犯罪分子的剝奪、威懾和改造,李清系一農民,法院在作出天價罰金前,也許并未充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僅依據“吊牌價”進行判決。如此讓人啼笑皆非的判決結果,難以發揮罰金的真正作用。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陳平凡律師
就該案的判決結果來看,如此高標準的保護與當下我們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來說都是不太適應的。當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一個剛起步階段,雖然在立法上已經和國際接軌,但在執法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普法宣傳上也多有欠缺,這個案子主要在教育和警示方面有積極意義,反而削弱了應有的法律意義,從知識產權保護的長遠角度來看,這樣的重罰更應該慎重。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理事、中南大學法學院何煉紅教授
李清銷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理應被追究責任,但不能把知識產權保護單一的看成市場行為或者政府行為,對于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內發起的打假風暴要形成長效機制,而不是所謂的殺一儆百。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法學研究所李順德教授
(湖南電視臺-etv《法制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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