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防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斷加大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查處力度。現將三月全市辦結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內蒙古泰利達乳業有限公司生產標簽說明書不合格規定的食品案
執法人員對內蒙古泰利達乳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外包裝標示“無蔗糖奶干”10袋,該食品外包裝上標示“無蔗糖”,但未標示所強調食品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經調查,該公司生產并銷售上述食品510袋,違法所得3153.00元。
該公司的行為不符合《GB7718-200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2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上述違法產品10袋,沒收違法所得3153.00元,并處5000.00元罰款,共計8153.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土默特左旗福昊商務酒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執法人員對土默特左旗福昊商務酒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貨架上發現標示為“金泰”的預包裝食品(標示日期:2016/01/08)1瓶;瓶體標示有“2015/12/10YH1”的預包裝食品1瓶。以上2種食品均已開封使用,上述食品均無標簽。經調查,上述食品屬于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該酒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沒收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2瓶,并處10000.00元罰款。
三、回民區麗琴炸雞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17年2月7日,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回民區麗琴炸雞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復合調味醬(百利家樂蒜香調味醬)”(凈含量:3kg,生產日期:2016/07/15,保質期:6個月,生產商:青島正明食品有限公司)8袋,上述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該炸雞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上述違法食品,并處8000.00罰款。
四、回民區全紅亮批發超市經營過期食品案
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回民區全紅亮批發超市進行監督檢查時,在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康師傅紅燒牛肉面”桶面(生產日期:T20151208 10B2,保質期:六個月,制造商:天津頂益食品有限公司)31桶;“康師傅超級大福滿多”袋面(生產日期:T20160510 06C2,保質期:六個月,制造商:天津頂益食品有限公司)98袋,上述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上述違法食品,并處5000.00的罰款。
五、呼市玉泉區鄂爾多斯路鴻福日雜經銷部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案
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稱購買的“正大金洲○R全家福桂圓蓮子八寶粥”(制造商山東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凈含量320克 固形物含量≥55%、生產日期2017/01/01)打開食用后發現有蟲子。經調查,呼市玉泉區鄂爾多斯路鴻福日雜經銷部是“正大金洲○R全家福桂圓蓮子八寶粥”在呼和浩特市的代理商,生產廠家山東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對投訴情況供認不諱。呼市玉泉區鄂爾多斯路鴻福日雜經銷部在購進上述產品時,索證索票齊全,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主動召回三件產品,符合減輕情節。
該經銷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5000.00元罰款。
六、賽罕區多谷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執法人員對賽罕區多谷超市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該超市貨架上發現高鮮味精(凈含量250公克/瓶、有效期為2020.11.09、生產者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瓶、有機甘栗(凈含量200克/袋,生產日期:2016.01.28、有效至2017.01.28、進口商:時選食品企業有限公司)3袋。上述兩種食品的標簽均沒有標注儲存條件。經調查,上述食品貨值金額232.20元,違法所得41.30元。
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上述違法食品,沒收違法所得41.30元,并處5000.00元罰款。
七、賽罕區昭烏達路食全食美菜市場銷售超限量使用農藥的食用農產品案
執法人員對賽罕區昭烏達路食全食美菜市場銷售的“南豐蜜桔”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產品丙溴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菜市場共購進15.85kg“南豐蜜桔”,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216.00元、違法所得73.00元。
該菜市場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73.00元,并處10000.00元罰款。
八、賽罕區錦泰亨藥房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執法人員對賽罕區錦泰亨藥房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藥房經營“紅藤”等共計19個品種的中藥飲片。該藥房不能夠提供上述中藥飲片的供貨企業及業務資質,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購進票據。執經調查,上述中藥飲片從非法渠道購進,貨值金額715.00元。
該藥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沒收上述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貨值金額4倍罰款,共計286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內蒙古統領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那森布赫藥店無證經營醫療器械案
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內蒙古統領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那森布赫藥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該藥店銷售區域貨架上發現標示“生產單位為圣光醫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冊證號為豫食藥監械(準)字2013第3662019號,失效日期為2018年03月2日,批號為160419”的“一次性使用帶貼輸液器 帶針”210套;標示“生產單位為河南曙光健士醫療器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證號為國食藥監械(準)字2012第3661250號,生產日期為20150930,失效日期為201709,批號為150930”的“一次性使用帶貼輸液器 帶針”58套;標示“生產單位為蘇州碧迪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注冊證號為國食藥監械(準)字2013第3151687號,失效日期為2017-11,批號為4295264”的“密閉式防針刺傷靜脈留置針”2個。經調查,該藥店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上述醫療器械的貨值金額為269.00元。
該藥店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沒收上述違法銷售的醫療器械,并處10000.00元罰款。
十、土默特左旗永興糖酒門市部經營超過限使用日期的化妝品案
2017年3月18日,執法人員對土默特左旗永興糖酒門市部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貨架上發現標示廣州寶潔有限公司生產、凈含量:200毫升、限期使用日期:20160218的“水潤去屑洗發露”4瓶。上述產品均已超過限使用日期。經調查,上述產品超過限使用日期后售出2瓶,違法所得32.00元。
該門市部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停止土默特左旗永興糖酒門市部經營化妝品3天,沒收違法所得32.00元,并處96.00元罰款,共計128.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