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餓了么”訴“美團”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平臺的經營者)停止涉案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餓了么”平臺的經營者)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雙方均服判不上訴,“美團”表示將主動履行判決。
原告系“餓了么”平臺的經營者,為商戶和消費者提供在線外賣、新零售、即時配送和餐飲供應鏈等業(yè)務,平臺覆蓋范圍包括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兩被告系“美團外賣”平臺的經營者,提供與“餓了么”類似的外賣平臺服務,服務范圍同樣包括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在本案涉及的青島市即墨區(qū),只有“餓了么”及“美團外賣”兩家較大的電商平臺提供在線餐飲服務。“美團外賣”平臺在即墨地區(qū)的經營時間更長,擁有更多的平臺商戶。“餓了么”進入即墨地區(qū)后,“美團外賣”如果發(fā)現商戶在入駐“美團外賣”后又入駐“餓了么”,就要求跨平臺商戶停止使用“餓了么”,如果被拒絕,就通過改變跨平臺商戶的配送范圍、降低商戶的曝光率、回收商戶的優(yōu)惠活動、強制商戶參加優(yōu)惠等方式強迫商戶使用“美團外賣”的獨家服務。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阻礙了已入駐“美團外賣”的商戶入駐“餓了么”,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阻礙“餓了么”在該地區(qū)實施健康競爭,給“餓了么”經營造成了實質性損害。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因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損失及原告為制止兩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本案被訴行為發(fā)生在被告與其經營的美團平臺商戶之間,被告與平臺內商戶簽訂有獨家經營的合作協議,被告在向平臺內商戶提供平臺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相關服務合同予以調整,兩原告不是合同關系主體,無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本案訴訟。涉案商戶與“美團外賣”平臺存在獨家經營的合意,明確約定不在其他平臺進行經營活動,被告對違約商戶回收服務優(yōu)惠的行為不構成對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被訴行為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即墨商戶均系先入駐“美團外賣”平臺后入駐“餓了么”平臺的跨平臺商戶。涉案即墨商戶在“餓了么”平臺上線經營后,其在“美團外賣”平臺上的經營出現了以下情況:優(yōu)惠活動被取消,配送范圍被修改,通過店鋪名稱無法正常搜索,正常配送范圍內平臺顯示無法配送等。在上述情況發(fā)生期間的經營數據顯示,“美團外賣”平臺活動補貼訂單、有效訂單、營業(yè)額、曝光人數均大幅下降。
法院經審理認為,“餓了么”平臺與“美團外賣”平臺均為互聯網餐飲外賣服務平臺,兩個平臺的用戶群體和服務對象高度一致。
原告作為“餓了么”平臺的經營者與經營“美團外賣”平臺的被告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被告對跨平臺商戶采取的改變配送范圍、降低商戶曝光率、回收優(yōu)惠活動的行為,影響商戶正常入駐“餓了么”平臺經營以及造成“餓了么”平臺商戶的流失,妨礙原告的正常經營,削弱原告的盈利能力,對原告的競爭利益造成損害。
被告的行為對商戶在“美團外賣”平臺的正常經營造成極大影響,同時使商戶喪失在“餓了么”平臺的交易機會,影響商戶通過多平臺經營獲得更多的客戶及收入。被告的行為導致消費者喪失從多平臺獲得產品和服務的渠道及機會,亦使得消費者在選擇商戶時難以獲得準確信息,不能選擇自己喜歡和適合的商戶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被告的行為會導致其他平臺競爭者損失商戶及消費者等核心資源,使得其他平臺競爭者不得不花費更大成本用以爭取商戶、擴展規(guī)模,不當地增加商戶選擇跨平臺經營的成本,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原告以及其他同行業(yè)經營者進入市場的競爭成本。
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涉案商戶之間存在獨家經營的協議。即使被告與涉案商戶存在獨家合作協議,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抗辯也不成立。因為與傳統(tǒng)領域不同,被告是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其與商戶簽訂獨家交易的行為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損害平臺內經營者利益、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等負面影響,因此,如果依據合同所獲得相關權利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能受到保護。
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商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侵權行為的范圍、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主觀過錯、原告為本案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