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論壇:16位專家共話“《產品質量法》修訂視野下的社會共治”
2023-03-03 點擊:次
記者從2月17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市場監管研究院主辦的第五期市場監管論壇中了解到,本期論壇主題為“《產品質量法》修訂視野下的社會共治”,與會16位專家積極建言獻策,為《產品質量法》的修訂工作提供智庫支持。
據了解,為推進統一大市場與市場監管制度建設,我國首家市場監管研究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市場監管研究院于2022年6月成立,開展了一系列品牌活動,包括舉辦市場監管系列論壇——打造理論和實踐緊密結合的學術研討平臺,以《市場監管參考》錨定市場監管的最前沿,為市場監管領域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資政建議等,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
論壇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院長、市場監管研究院院長于海純教授主持。來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領導,以及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社、中國工商出版社智慧監管與社會共治研究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專家學者出席論壇。
通過“《產品質量法》修訂視野下的社會共治”這一主題的研討,參會的領導與專家學者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論壇的力量,達成了多方面共識。本刊記者摘錄16位參會專家的部分觀點,希望這些建言獻策能為《產品質量法》的修訂盡微薄之力。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王敬波:聚力推動市場監管領域理論研究的深入及與實踐的融合
《產品質量法》在市場監管領域中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礎性法律,其修訂需要在市場監管制度體系下進行。市場監管研究院秉持開放的態度,通過各種資源集聚推動市場監管領域理論研究的深入及與實踐的融合。本次研討會是一次開放、多學科、多領域視角下的討論,希望各位學界專家和業界代表貢獻真知灼見,進一步明確《產品質量法》領域社會共治的理論和實現路徑,為《產品質量法》修訂提供建設性意見建議。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一級巡視員薛國芹:社會共治是實現國家善治的必然要求
由政府一元單向管理轉型為多元交匯的社會共治模式,是實現國家善治的必然要求。對于《產品質量法》修訂中如何實現社會共治,建議從五個方面完善:一是要在《產品質量法》中確定社會共治的理念,明晰多方共同治理的主線;二是強調監管和發展并舉的思路,以保底線和拉高線并行的方式進一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三是進一步強化經營者主體責任,鼓勵企業發揮主觀能動性,形成良性市場競爭;四是賦權行業協會參與質量共治,鼓勵其充分利用特有的行業資源和潛能,在治理當中發揮更大作用;五是更加注重優化社會監督機制,拓寬社會參與監督的渠道,發揮消費者、新聞媒體等社會主體的協同治理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劉鵬:修法應明確質量共治的基礎性地位
社會共治的關鍵作用是在產品質量治理中扮演推力,使產品質量治理的方式從傳統的行政監管走向現代的智慧治理,社會共治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抓手。《產品質量法》的修訂首先需明確社會共治理念和原則在產品質量治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其次是社會共治的落實需要抓手,建議修法中明確企業、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消費者等主體質量共治的法律地位。劉鵬從價值層面、組織層面、具體機制層面、技術層面等四個方面展開論述了涉及產品質量社會共治的內容體系,為《產品質量法》修訂提供了思路。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市場監管研究院執行院長、法學院李俊:以產品質量社會共治的功能定位為基礎完善法律規則
一是《產品質量法》修訂需要確立產品質量共治理念。產品質量社會共治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具體體現,是風險社會產品質量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產品質量管理體制機制變革的重要途徑。二是社會主體參與產品質量共治的功能定位問題,從充分提供產品質量信息、以自治規則規范經營者質量行為、提供專業質量技術支撐、發揮社會監督和糾紛解決作用促進法律實施等四個方面論述相關主體參與產品質量共治的功能。三是以這些功能定位為基礎,明確提出完善、補充《產品質量法》相關法律規則的建議。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張嚴方:把質量強國和社會共治作為重點領域
推動質量社會共治,就是把質量強國和社會共治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點領域,有力推動質量變革。關于質量強國和社會共治,以國家政策和《產品質量法》的立法脈絡為出發點,闡述五個方面的觀點:一是產品質量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關鍵要素;二是推動質量社會共治需要保障社會共治基礎權利的實現,包括知情權、評論權和請求權;三是《產品質量法》的修訂,應與質量標準體系建立相協調;四是《產品質量法》的修訂應當以技術機構的建設為基礎;五是在“三品一特”重點領域,法律和政策要緊密結合。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成協中:引導和發揮市場主體的有效作用
促進產品質量社會共治,需要完善認證認可立法。成協中介紹了《產品質量法》和《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認證認可的規則和要求,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了相關修訂意見。如何提升認證認可制度效能,應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引導和發揮市場主體的有效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薛克鵬:建立以消費者為核心的產品質量共治體系
《產品質量法》修訂首先既需要確立社會共治原則,也需要將社會共治原則具體化,轉化為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質量共治體系需要以消費者為核心進行構建,擁有理論依據、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要通過各種有效手段打破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幫助消費者做出判斷,在消費者自由選擇的前提下,完善認證制度、完善政府抽查監督制度,鼓勵消費者全過程參與比較試驗、體驗式調查、綜合評價、測評制度。鼓勵除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之外的質量檢測、評價、信息披露市場主體參與和競爭,鼓勵質量責任保險、創新訴訟制度等,以真正推動產品質量社會共治的落實。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楊立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產品質量法》的修訂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社會共治作為產品質量治理中需要確立的基本理念,應當體現賦權于民、整體性、協同性、法治、透明、名實合一、平權等七個方面的原則。希望這些原則的正確指引下推進《產品質量法》修訂,使產品質量領域社會共治向縱深發展。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質量標準部副主任王旭華:讓行業協會在社會共治中發揮更大作用
從輕工業產品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可知,行業協會在社會共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現階段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管實踐中也面臨一些痛點。比如,傳統輕工業行業中小企業產品監管難度高、家用電器等輕工業產品質量可靠性降低、產品質量事故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追究效果差和社會對產品質量標準的理念誤解等。希望能夠通過《產品質量法》的修訂、以社會共治的形式有效解決所面臨的問題。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技術供給是產品質量共治體系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產品智能化、網聯化,產品的復雜程度越來越高,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對技術的需求度也逐步提升。王琰介紹了技術機構在產品質量社會共治中的作用,并從實踐路徑上提出了產品質量社會共治的建議。他認為,《產品質量法》的修訂中應當充分考慮產品質量社會共治中技術機構的作用,特別是應當對國家級技術機構的法律地位、職責、能力建設、資源保障等予以明確,以更好地發揮其支撐產品質量治理的獨特作用。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王苑亭:消協參與產品質量社會共治面臨更大挑戰
消協在產品質量共治中的作用主要有兩類,一是行使行政職能,二是充當公權力部門與社會機構的橋梁。近年來,隨著社會期望的加大,消費維權任務的復雜化,以及社會治理模式的變革,消協參與產品質量社會共治面臨更大挑戰。為充分發揮消協參與產品質量社會共治的作用,王苑亭建議,《產品質量法》修訂時,增加集體訴訟制度、重大產品事故報告和公布制度、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制度等方面的規定。
《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社社長杜吟:社會共治條款納入《產品質量法》的時機成熟
杜吟分析了媒體在產品質量社會共治中的作用和遇到的問題。他認為,從媒體實踐角度看,社會共治條款納入《產品質量法》的時機是成熟的,已具備理論和實踐基礎。但媒體在產品質量社會共治中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媒體記者對法律法規把握不準、參與社會共治的手段比較單一、社會聯動性比較差等,并對《產品質量法》相關條文的修改提出了具體建議。
中國工商出版社智慧監管與社會共治研究院負責人于成龍:四方推進 形成合力
隨著社會共治的多元力量投入越來越多,《產品質量法》修訂時能對多元主體參與產品質量治理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認可,對《產品質量法》修訂時如何落實社會共治理念,應遵循理念化、體系化、協同化原則進行條文細化的建議。社會共治應該是從企業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這四個方面共同推進,讓各個主體之間形成合力。企業自治不僅要明確企業的主體責任,還要引導和推進企業質量合規管理;行業自律要注重推動標準制定,加強行業信用建設;政府監管是強化信用監管體制,加強政府監管的技術支撐;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宣傳作用,鼓勵新形態的力量來參與到公眾媒體素養、科技素養包括質量素養的培育當中,減少信息不對稱給消費者帶來的選擇障礙甚至是傷害。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孔祥穩:新的社會治理力量需要更精細化的制度設計
在社會共治原則、架構和理念之下,分散式的社會力量在組織形態和行為方式上相對分散,但對市場卻有很大的影響力,典型代表有職業索賠人、第三方測評組織。
在商品和服務的供給日漸的充分和多樣化的情況下,消費者的注意力和判斷力反而變得稀缺,消費者需要在他人的幫助下篩選產品。以第三方測評為分析對象,孔祥穩認為其可以發揮彌補市場信息的不準確和信息不能滿足消費需求等作用,并提供專業化和高質量的信息供給。但實踐中存在評價不準確、誤導消費者等問題。對這類新出現的參與產品質量共治的主體,需要秉承讓它發揮活力的同時,通過更加精細化的制度設計去引導允許和鼓勵測評組織積極探索通過公證等方式來提高評測的可信度,確保它在底線之上行動、不斷探尋高線的監管立場。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一級巡視員郭欣:《產品質量法》的修訂是為實現有效的質量治理
社會共治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部分,是國家治理的一種表達形式,現行《產品質量法》實際上蘊含了這一理念,修法時應進一步健全、完善。《產品質量法》的修訂,要提高政治站位,準確把握我國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滿足人民需要作為修法的目標方向;應該適應中央加快建設質量強國戰略部署的需要,深入領會《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精神,找準當前質量發展和安全監管中的問題,使中央政策落地、責任落實;體現系統思想和創新思維,為完善質量治理體系、提升質量治理能力打好基礎。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監督司副司長李賀軍:有益觀點將會服務于質量社會共治的制度設計
一是虛和實的關系。“虛”是理論層面上的社會共治理念,“實”是把理念轉化為可操作的制度,發揮質量社會共治的實體性作用;二是理論和實務的關系。將學界理論和業界實務融通,升華和固化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三是軟和硬的問題。在推進倡導式、鼓勵式質量社會共治的同時,研究探索約束式、規制式的明確制度規則,納入到法律條款當中;四是法律和政策的關系,質量社會共治有多種實現方式,需考慮哪些可以納入法律條文中,哪些可以體現在制度文件中。會研究吸收各位專家的有益觀點,轉化為法律中具體的質量社會共治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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