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份剛出爐的《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范》成了媒體關注的焦點。“餐飲企業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權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在由武漢餐飲業協會、武漢市消協和武漢市個私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看到上述條款,參加發布會的十多名媒體記者面面相覷,有媒體記者當即發問:“這是中消協多次炮轟過的霸王條款,為何能成為武漢餐飲行業的規范?”對此,武漢餐飲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禁止自帶酒水主要是為防范食品安全隱患。(4月22日《新華網》)
《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范》出自餐飲行業協會之手,我們可以理解。因為在這個“屁股決定腦袋”的時代,行業協會制定的規則大多從行業利益出發,這已是見怪不怪了。但問題在于,《規范》是由武漢餐飲業協會、武漢市消協和武漢市個私協聯合制定。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武漢市消協,卻參與出臺一個如此明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規,不禁讓人產生角色錯位的感覺——難道武漢市消協維護的是商家的利益,而不是消費者的利益?
《中國消費者協會章程》規定,消協的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消協的工作是要通過實際工作,保護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各項權利。在人們常識的理解中,消協的基本職能是為消費者維護權益提供保障和服務,當好消費者的“娘家人”、“保護傘”。然而,武漢市消協的做法顛覆了人們的常識。這就引出一個問題,那就是對于不履行職責,甚至角色錯位的消協組織,該怎么處理?我發覺,在現有的法律政策范圍內,這還是一片空白,找不到處理的依據。或許,這是一些消協組織怠于行使維權職能,消費者維權任重道遠的重要原因。
武漢消協職能錯位和角色異化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我們必須引起高度警惕。它告訴我們,只有建立起一個科學、完善的評價和約束機制,才能使消協真正立足于消費者維權本位,成為自主自治自為的民間組織,從而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