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中的“違法所得”及“貨值金額”的計算依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違法所得”是指獲得的利潤,即生產和經營汽車產品所獲得的市場收益。“違法所得”計算公式為S=a•q-β,式中S為違法所得,a為銷售單價,q為銷售量,β為應當扣除的部分,包括生產者的產品生產成本或經銷者的商品進價部分。產(商)品已經售出,貨款尚未收到的,也應當計入“違法所得”,當事人已經繳納稅款的,或者已退貨、退款、賠償的,計算“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扣除。
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