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車主)未將缺陷汽車產品實施召回,如汽車缺陷問題引發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條例》規定生產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布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其重要目的是希望缺陷汽車的所有人、使用人、消費者(車主)能夠及時獲知召回信息,盡快配合生產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車輛的安全隱患。因此,消費者(車主)無論是接到生產者的通知,還是通過公共媒體獲取召回信息,都應當盡快按照生產者的通知要求對汽車產品進行召回處置,以防止缺陷汽車產品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這也是維護公共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要求。對此,《條例》規定:車主應當積極配合生產者的汽車召回活動。包括主動向生產者提供準確有效的聯系方式,主動關注和查詢汽車召回信息,一旦獲知自己的車輛在召回范圍內,應當盡快配合生產者消除缺陷。
如果消費者(車主)明知汽車在召回范圍內,但卻未配合實施召回且依然使用缺陷汽車產品,可能會給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而且一旦因此給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消費者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消費者在獲知汽車在召回范圍內時,應當積極配合生產者進行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