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過程中,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生產者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在生產者實施缺陷產品召回過程中,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要監督內容包括:
――生產者是否按條例規定的時間對缺陷汽車產品的情況進行了報告;
――生產者是否按條例規定的時間和格式對召回計劃進行了備案;
——是否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或進口商停止進口,或租賃商停止租賃;
——是否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召回通知書和召回公報中的召回時間、召回措施等內容是否與備案的召回計劃一致;
——是否按照召回計劃有效通知車主到維修站進行召回維修;
——是否積極按照召回計劃對缺陷汽車實施實際的召回維修以及召回措施是否有效消除了安全隱患;
——在設定的召回時間內是否完成了計劃的召回完成率;
――是否按規定提交了階段性總結報告和總結報告等。
如果沒有完成召回完成率,生產者是否采取了進一步處理措施。
在召回實施過程中,生產者是否有違法行為,是否需要進行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