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品的技術含量高、生產集中度高、產品分布廣等特點,決定了汽車產品召回必須由國家中央部門集中管理,這也符合國際慣例。盡早發現和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強化集中管理,既是對公眾安全和利益實施有效保護的需……[詳情]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是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為試點開始實施的。截至目前,醫療器械、食品、乳制品、兒童玩具、汽車產品、食品添加劑、進口肉類制品、進口水產品、農業機械、生豬產品、藥品、消防產品、危險化……[詳情]
在《條例》出臺之前,我國汽車召回制度主要是通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60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建立和實施的。《規定》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于200……[詳情]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汽車產品正快速進入千家萬戶,成為大眾消費品。但是,人們在享受汽車帶來的交通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缺陷汽車產品可能帶來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的風險。為了消除安全隱患,減少風險,有必要……[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