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造假與“經濟叛國罪”——談構建中國新經濟倫理的必要性
引言:當前迫切需要重新思考中國的經濟倫理問題。食品造假行為在中國屢禁不絕,這與已經被很多人接受的“競爭第一”、“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經濟倫理密切相關。
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出現在全球競爭變得愈發激烈,并且中國正在逐漸喪失其勞動力成本優勢的時期。在這種時候,對中國產品質量問題的負面看法將會阻礙中國經濟增長,阻礙中國向高附加值、高利潤額出口的轉型。
中國經濟的迅速增長堪稱當代奇跡。中國不僅成功解決了溫飽問題,還成為了“世界工廠”對外出口大量服裝、鞋帽等各種制成品。如果沒有中國的產品,美國甚至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商店都會空空如也。在此基礎上,中國下一步的發展規劃是向上游市場挺進,開發自主品牌,從而獲取更高的利潤率。
中國商品迫切需要在安全性、可靠性方面提高信譽,而食品產業的相關丑聞卻損傷了中國在海內外的聲譽。其中一部分問題,是各個國家在食品生產工業化進程中都曾遇到的,相應的也會有應對措施方面的先例;而另一部分問題則是中國特有的,相應的應對措施也應當是中國特有的。質量監督和抽查只能發揮一定的作用,而針對一些結構性問題,有必要設立其它機制來應對。
我們認為當前迫切需要重新思考中國的經濟倫理問題。食品造假行為在中國屢禁不絕,這與已經被很多人接受的“競爭第一”、“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經濟倫理密切相關,這迫切需要我們反思。
其實,中國已經開始重新思考更寬泛的社會倫理問題。例如去年10月份佛山市的“小悅悅事件”。2歲的小女孩悅悅被車撞后,18位旁觀者選擇視而不見,最終導致悅悅的不幸離世。這件事情無論發生在哪個國家都是讓人羞恥的。之后竟然還有人批判救助悅悅的人僅僅是為謀求知名度。這種詆毀式的揣測更是引發了中國對倫理、社會責任感的重新反思。另外,還有報道稱,中國的農民會單獨分出一片菜地以種植自家消費的菜品,而不愿意用他們銷往市場的蔬菜來喂養自己的孩子。
食品造假就是“經濟叛國罪”
從上述兩篇看似小事的報道看出食品造假行為是社會倫理問題的一個具體表現。食品造假看似普通,但這種行為按照中國相關法律已然構成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偽劣食品不但對那些食用它的人們產生直接傷害,食品造假行為還影響了中國的國家形象,損害了所有中國人的利益。如果中國被世界看成一個不安全商品的產地,那么所有的中國品牌,所有的中國公司,以及所有的中國工人都將遭受損失。食品造假行為實際上極其嚴重地侵犯和損害了中國和中國人民的利益,因此構成了一種“叛國罪”——“經濟叛國罪”。雖然中國的刑法中迄今尚無這一罪名,但是,如果中國刑法今后能夠引入這一罪名,必定會加強對食品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中國社會的和諧安定。
“經濟叛國罪”并非一個被廣泛理解的概念,因為叛國罪往往與間諜行為、泄密、透露機密軍事信息或者從事暗中破壞行為相聯系。但叛國罪事實上指代任何在世界范圍內損害祖國利益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中國的任何企業和個人損害中國作為安全、高質量的工業產品生產者形象的行為,當然損害了其祖國的利益,因此當然屬于在世界范圍內損害祖國利益的行為,因此在理論上就構成了叛國罪。
如果食品生產者、食品質量監督者仍然只將食品造假行為看作一種無傷大雅的商業欺騙,食品造假行為將難以杜絕。而經濟叛國罪與欺騙消費者不同,中國人對待叛國罪的態度也與對待商業欺騙的態度截然不同。如果切實認識到食品造假行為對國家未來的深遠影響,認識到它對中國以及中國產品品牌的毀滅性影響,那么對待食品造假的態度就會改變,食品造假的發生頻率也將會大為降低。
問題的本質:直接影響中國產品的市場價值
西方國家同樣在食品加工處理向工業化轉型時遇到過質量問題,而這些問題多是與衛生問題及缺乏質量控制相關的問題。當時的人們不具有高科技造假的能力。也許是因為那時還沒有如此復雜的化學合成技術,豬肉中用瘦肉精、牛奶中加三聚氰胺這種可以導致長期、嚴重的健康問題的惡性事件在西方食品行業工業化初期并沒有出現。
中國食品質量問題的涉及面相當廣泛,而且在西方的曝光率也很高。由于西方消費者很容易看到相關報道,也就使得中國食品質量問題直接影響到中國產品的市場價值,以及中國品牌的盈利能力。因此,中國的制造業在向上游市場挺進的同時,食品質量問題在西方與國內的曝光率同樣需要引起重視。
食品造假行為難以根除的四個原因
目前中國的食品造假問題仍然嚴重,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中國政府和企業制定的標準不斷提高,使得中小農業生產者和中小食品生產者更難達到標準要求的質量水平。而高科技的造假手段,例如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以蒙混通過蛋白質檢驗,或者向豬飼料中添加瘦肉精以便讓豬肉更瘦等,是目無法紀的糊涂的農業生產者在面對這些標準時沒有辦法的辦法。當然,缺乏道德的添加劑銷售者和動物飼料銷售者在其中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中國農業和食品制造業的結構使得完整、連續、徹底的質量監督較難實現。美國農產品大多由大規模農業企業所生產。與之相對,中國農業產品大多還是由為數眾多的小生產者生產的。因此,如何為數量眾多的食品生產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如何檢驗來自為數眾多的小型生產企業的數量龐大的產品?這些都是中國現今需要解決的問題,并且與西方食品生產面臨的問題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中國食品生產者和監管者之間正進行著復雜的“貓捉老鼠”式的博弈。雙方都在選擇,生產者考慮造假與否,監管者考慮監督與否。這是因為監管者不可能具備足夠的資源去監管所有的小生產者,并追蹤其消費者。因此,中國食品的監督檢驗難度依然很大。
直到現在,食品造假的懲處力度和執行力度都沒有足夠的威懾力,更不能大幅減少違反食品質量和安全標準的行為。盡管這一情況正在改變,但目前懲處力度還是過輕。中國明顯缺乏有效的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執行手段,因此食品造假行為被發現、被懲處的可能性還相對較低。
就行政處罰而言,為了監督和保障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政府的諸多行政部門,例如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衛生部、農業部、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公安部,分別負責食品生產不同環節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盡管如此,一旦具體到某一法律法規的層面上,有時這些政府部門也并非很明確是否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沒有任何一個行政部門認為自己是受到全權委任、或全權負責的。
就司法處罰而言,雖然按照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適用的罪名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而且對于特別嚴重的此類犯罪,有時甚至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然而,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段多樣,而且在作物種植、禽畜和水產品養殖、食品生產階段難以被發現,加之中國地域廣大,流通環節多、鏈條長,客觀上使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發現和查辦難度較大。
此外,中國目前在此類案件的管轄、檢測、鑒定等方面,還經常面臨措施不足、取證困難等問題。按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在2011年12月9日的“中國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論壇”發表的講話中披露,從2008年至2011年10月,全國法院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不認為他們的行為會威脅到食用者的生命。同樣的,由于被發現、被懲處的可能性較低,食品造假的生產者很少將此看作一項對自己有危險的行為,因此,他們也會明目張膽地繼續食品造假。
那么,以上四點狀況哪些比較容易改變呢?(1)質量標準應當更為嚴格,而非更放松。因此需要達到更高標準的壓力不容易改變;(2)由于中國農業經濟和食品供應結構的轉型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實現,上述第2點也難以輕易改變;(3)強化懲處力度,加強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力度。這是我們必須采取的措施;(4)改變公眾對食品造假行為的態度。這可能是最容易見到明顯效果的措施。
的食品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24件,生效判決人數726人。相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大國,相對于中國食品安全案件層出不窮、司空見慣的狀況,上述數字顯然反映了近年來中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所實施的司法處罰,在力度和廣度上均不夠的事實。
許多中國人承擔著要努力賺取利潤的壓力,唯恐沒有抓住中國經濟迅速增長的良好機遇,這樣的心理使得他們去選擇故意添加非法添加劑等投機行為。因此,比起西方食品生產者,他們看待故意添加有害添加劑的態度會更加不以為然。這種不以為然的態度在中國小型的食品生產者中尤其普遍,這可能與他們不完全知曉食品造假的嚴重后果有關,但更可能與他們為牟利潤鋌而走險時的僥幸心理有關。
總之,對于很多小型的食品生產和加工企業而言,食品造假行為看起來是增加利潤的途徑之一。他們把食品造假看成是一種很普通的商業欺騙行為,而不認為他們的行為會威脅到食用者的生命。同樣的,由于被發現、被懲處的可能性較低,食品造假的生產者很少將此看作一項對自己有危險的行為,因此,他們也會明目張膽地繼續食品造假。
那么,以上四點狀況哪些比較容易改變呢?(1)質量標準應當更為嚴格,而非更放松。因此需要達到更高標準的壓力不容易改變;(2)由于中國農業經濟和食品供應結構的轉型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實現,上述第2點也難以輕易改變;(3)強化懲處力度,加強食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力度。這是我們必須采取的措施;(4)改變公眾對食品造假行為的態度。這可能是最容易見到明顯效果的措施。#p#副標題#e#
構建新的經濟倫理——設立“經濟叛國罪”
我們需要新的機制,以迅速改變生產者、加工者對待食品造假行為的態度。
要用這樣的機制來改變公眾對食品造假行為的看法。只有這樣,造假者才會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自覺停止造假行為。改變看待某一違法行為的態度,是杜絕這一行為的最好手段。例如美國逐漸改變了對酒后駕車問題的態度。酒后駕車行為減少,并不是因為美國人突然更加畏懼被判監禁,而是因為他們開始將酒后駕車看做不道德,甚至是羞恥的行為。
我們建議將食品造假和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等非法添加劑的行為重新定義為“經濟叛國罪”。這個建議是有依據的。任何影響或損害世界范圍內中國產品質量形象的事件,都會影響中國品牌的價值,并使得本應由中國制造產品獲得的利潤被國外品牌所有者獲取。
“經濟叛國罪”與傳統的叛國罪形式不同。傳統上叛國罪多指間諜行為,暗中破壞,庇護和協助軍事上敵對方。
但叛國罪事實上指任何損害祖國利益的行為。削弱中國作為安全、高質量的工業產品生產者形象的行為,這當然損害中國。因此食品造假行為就是對中國工人、對中國產品的價值、對中國經濟實力宣戰,就應視為叛國。
設立“經濟叛國罪”這一罪名旨在通過以下兩條途徑(1)威懾作用、(2)改變公眾態度和看法來改變現狀,而這兩條途徑都不難實現。因此,在不必大幅增加監管力度的情況下,設立“經濟叛國罪”就可以引導生產者的行為選擇,減少食品質量問題,減少食品造假行為。
在任何國家,對叛國罪的處罰都是最嚴厲的,例如長期監禁,無期徒刑,甚至對最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執行死刑。這是人人皆知的事實。因此,“經濟叛國罪”罪名將改變風險-收益權衡,由此震懾犯罪分子!
更重要的是,因為一般的經濟犯罪量刑較輕,對懲治結果的畏懼可能不會改變個人行為。但在當今中國,人們仍十分恐懼被判處叛國罪。眾所周知,中國人一直具有強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愛國精神。
被判作叛國賊、國家和人民的公敵、祖國經濟增長的阻礙者所帶來的強烈羞恥感,將非常有效地防止相關犯罪行為。
我們當然不是在建議對每一個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和規范的人使用極端手段!而是建議重新定義嚴重侵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本質,讓講求實際的、愛國的中國農產品業和食品生產業因此而對其觀念和行為嚴肅地進行調整。
事實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月25日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允許了對情節嚴重的食品造假犯罪行為處以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在內的極端刑罰。我們希望伴隨著新的經濟倫理的形成及其被社會所普遍接受,人們會更多地選擇遵守法律,而需要付諸法律制裁的案例將會減少。同時,法律制裁的頻率也會下降。
再次重申,嚴重的食品造假行為的確構成了“經濟叛國罪”。經濟持續增長是中國實現社會穩定、和諧,即“太和”的必要條件。回首看看西方國家的歷史,就會發現并非僅僅中國才會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單純對中國進行指責是不公正的。但是公正與否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出現在全球競爭變得愈發激烈,并且中國正在逐漸喪失其勞動力成本優勢的時期。在這種時候,對中國產品質量問題的負面看法將會阻礙中國經濟增長,阻礙中國向高附加值、高利潤額出口的轉型。全球網絡透明化更使得中國食品生產者的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無論涉及的產品數目多么微小,都置于全世界的視野之內。
考慮到西方的讀者可能會認為“經濟叛國罪”這一概念是前所未有,甚至是不開化的,在這里需要特別指明,“經濟叛國罪”這一罪名不是我們第一次提出的。
事實上,“經濟叛國罪”早在18世紀時,就被用于阻止紡織技術的出口,以保護英國、法國的經濟利益上。考慮到中國人的愛國情懷,“經濟叛國罪”的設立必定會在中國發揮積極有效作用,并且能為近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效實施,提供相應的依據。
作者簡介
艾墨(EricK.Clemons)
艾墨(EricK.Clemons)
美國賓西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教授,早年畢業于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學位;后來又在美國康奈爾大學讀研究生,獲得碩士與博士學位。在其三十余年的學術生涯里,艾墨教授主要致力于商業戰略與實務信息轉換效果系統研究。
近年來,他開始研究博客與社會媒體、云計算與云計算標準,以及關于對在線商業模式適用現行反托拉斯法的挑戰等問題。艾墨教授已經發表了100多篇學術論文,并定期在諸如《赫芬頓郵報(HuffingtonPost)》、《商業內幕(BusinessInsider)》和《科技博客()》等網絡媒體上撰文發表。
艾墨教授是美國賓西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的研究項目“信息:戰略與經濟要素”創建人和項目主任。該研究項目是沃頓商學院的“全球戰略與知識密集組織項目”的組成部分。艾墨教授曾應邀出席2009年2月的“達沃斯世界經濟峰會”,以及2011年11月的“第8屆北京論壇”。數年以來,艾墨教授經常來華參加學術活動和交流訪問,對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市場變化非常關注,對中國企業和中國經濟的發展滿懷期待。現在,他正在致力于關于開拓中國的創新消費品與建立消費信任及品牌忠誠所需過程的研究工作。
正是以此項研究工作為基礎,艾墨教授帶領其團隊與合作學者、專家為《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創設“專家視點”(Experts’Views)專欄,提供學者、專家的研究心得、學術見解和分析評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專欄的目的,在于以艾墨教授及其團隊與學者、專家的真知灼見,分析我國市場產品質量及其相關問題,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實踐和措施,論證提升我國企業產品品牌與競爭力的原理和方略,從而為我國市場、產品、企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和諧發展與繁榮,提供討論平臺和理論支持。
邵景春
邵景春
北京大學教授,法學博士,歐洲大學研究院博士后,北京大學世界貿易組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作為專家參與中國多部涉外經貿法律、法規的起草或修訂工作;兼任多家律師事務所和企業的法律顧問。
學術成就:《國際合同法律適用論》、《歐洲聯盟的法律與制度》、《國際私法概要》、《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概論》、《平行進口詰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