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6號,我帶著26000元錢去到交通銀行普蘭店支行存款。銀行柜臺工作人員告訴我存款不如保險理財產品,收益不低于同期銀行定期利息。愿意的話,5年后就可以自行提取。本想存款就這樣變成了保險理財。2013年9月2日,5年期限到了。我想把錢取出來。保險公司僅給我利息加上5年紅利一共才4207.84元。算下來,年利息才百分之三點幾。遠低于定期存款利息5.85%。我問交通銀行,他們讓我找太平洋保險公司,我當時非常生氣,我說當時是在你們銀行辦的存款,不是通過太平洋保險辦的,你們銀行應該負責,要找保險公司,也應該是你們銀行去與保險公司交涉。但銀行非要我去找保險公司,沒有辦法,我只好去找保險公司。幾經交涉,太平洋保險公司業務主管于麗麗承諾給4.5%利息,這是最高了,但最后也沒兌現,只給4.0%,一共5120元,我不滿意,又去找普蘭店交通銀行的經理和王姓行長理論,他們說,保險公司賠了,只能給怎么多了。直到10月11日該款項才轉到我存折上。我認為是交通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合伙欺詐坑害儲戶。堅決要求交通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公司兌現承諾,按銀行同期利息5.85%支付利息。嚴厲譴責交通銀行對儲戶欺詐性營銷和對儲戶極端不負責任丑行。強烈要求直接責任人普蘭店交通銀行工號為2125052操作員退出銀行業,強烈要求直接責任人普蘭店太平洋保險公司業務主管于麗麗退出保險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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