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包裹,快遞號:668889223742 由海南寄往廣州,今天已經到達廣州,送貨員不給收貨方驗收物品是否完好,要求先簽名。
在法律上,收件人作為消費者,要求在簽字前驗貨,是知悉快遞公司服務內容(包括快件內物品內容)、質量真實情況的前提。而快遞行業(yè)“先簽字,后驗貨”的行規(guī),則為消費者依法享有知情權設置了一道障礙,如果消費者不簽字,消費者就不能打開包裝驗貨,知情權就無從實現;但是,消費者一旦簽了字,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確認快遞公司的服務行為已經結束,這樣不僅導致消費者在快遞公司的服務行為結束之前無法了解其行為全部內容的真實性,而且消費者如果在簽字后驗貨發(fā)現快遞物品受損或被掉包,則往往會因為消費者已經簽字確認而導致自己的訴權被剝奪。
現在申通快遞工作人員與我聯(lián)系,包裹要退回我處,并且不退還之前支付的郵費。申通沒有達成服務合同,單方終止服務,理應賠償我方損失!
【中國質量萬里行聲明】:本欄目下的消費者投訴文章,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xié)議授權不得轉載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fā)布/發(fā)表。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對于不當轉載或引用本網內容而引起的民事紛爭、行政處理或其他損失,本網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