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店處理不守訂單合約,私自篡改訂單,2014年1月2日我在1號店自營店購物,收到后,發現購買時和收到時訂單合約發生變化,1號店在沒有通知我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合約,在我發現后其行為,立即撥打4000071111進行投訴,得到一號店客戶回復承認是其責任,并提出處理方案,差額1.5倍返還,商家承諾會在2014年1月份和2014年2月份,兩個月內分批到賬補償到我,但是一直沒有查到,我多次催促,卻一再推拖和推遲時間,從1月份說要2月份初,2月份說要三月份,三月分說又要3月末,但從承諾到當前三個月都不對現,期間我方電話其客服,但以各種理由推遲—,2014年4月1日再次要求盡快補償,最后給出的答應竟將責任推到客戶頭上,1號店這種處理方式十分可惡,一方面故意拖延賠付,最后無理拒絕的賠付, 現要求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