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一、 事情經過: 2019年6月21日,消費者(本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廣告參加了該公司得“免費培訓課程”,“免費課程”后,推銷人員通過QQ聯系消費者,推銷課程。并以“當天促銷即將結束”為由,誘導消費者不理性消費。消費者(本人)被誘導推薦后,購買了該網絡學院的一系列課程(7798元),包括:“基礎班”“進階班”等總共6項課程。進行了“基礎班”培訓后,消費者發現所學課程與推銷時所要求內容不相符合,聯系“老師”更換課程,另行支付了(1421.60元)用作更換課程得費用后調換了課為“日系插畫”系列培訓,其中包括:日系插畫入門、人物進階創作、背景與人物、商業插畫創作。實際參與了“日系插畫入門”課程數次后,發現培訓質量不佳、另工作繁忙,無法跟上培訓進度,故于2019年12月19日聯系“老師”要求退課,退還還未開始得一系列培訓課程部分的費用,對方以“合同”為由,拒絕退款。(消費者付費后被要求簽訂“合同”,不簽訂“合同”不予開課。)。2019年12月24日,消費者向12315提起舉報。除”銷售老師“微信聯系消費者外,無相關負責人聯系消費者,舉報至今處于”待受理“狀態。 二、 消費者認為,該公司的一系列行為,以下法律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訴求:退還預付但實際并未開課的課程費用。合同編號TZ9002019032100211。